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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8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41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帮助专业技术人员赋能减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学时登记、审核、认定,实行《证书》分级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确定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一般每学时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学分转换学时的具体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见附件)中明确的继续教育方式,凭有效证明,通过省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学时审核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平台注册登录,将个人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式、时间、学时等,并上传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商后确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不低于申报学时人数10%的比例,对继续教育登记的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登记情况经初审、审核认定抽查审验后,记入个人学时档案。每个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登记情况在省平台抽查审验完毕、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系统自动生成加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的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证书管理号由13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河南,第34位数字代表省直单位、省辖市,第5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13位数字由平台自动生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一《证书》查询,也可登录省平台选择批量查询。查询方式上,可登录省平台凭证书管理号或身份证号码进行证书查询,也可直接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进行证书查询。

第十条 《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

第十条 落实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证书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指导。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学时和《证书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登记的学时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与核验,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时登记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案。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7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附件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一、公需课目学时

(一)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公需课目学习:按实际学时计算。由个人进行登记。

(二)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思政教育及活动、安全教育及活动、警示教育及活动等:学时可根据实际参加时长确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专业课目学时

(一)课题(项目)研究

1.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正式立项课题(项目)研究工作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参加课题(项目)研究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2.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获奖成果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每项计6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专利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四)著作与论文

5.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职责排序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6学时、12学时、8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五)专业学习与交流

6.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学时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由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7.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辖市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8.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按每天6学时确定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68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六)学历学位教育

9.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由个人进行登记。

(七)资格考试

10.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计68学时、60学时、5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68学时。折算年度以发证时间为准。由个人进行登记。

(八)服务基层活动

11.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按每天6学时确定。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68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九)个人自学

12.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且本单位建立有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档案并出台具体的自学学时认定标准的: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3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十)其他

13.学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相关网络课程:学时以相关网络学习网站记录为准。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案。由个人进行登记。

三、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认可,可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全部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参加第二条第八项第11款规定的工作(活动)且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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