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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8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河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41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河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载体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二)有同时承担100人以上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有不少于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基本制度。

(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0名。

(六)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遵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无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及设立。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良好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辖市、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省辖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机构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机构予以批准、公布。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七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省级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承办国家级、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民营企业基层地区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库,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继续教育中的应用,自主开发学习网站,加强网站数据安全保障,加强课程开发,不断提高网络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取消等,制定有关政策,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逐步形成上下衔接、梯次递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依据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情况,按照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开展贴近行业特色、方式灵活多样的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需征得管理单位同意。未经管理单位同意,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恶意低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扰乱继续教育业务秩序,要严格按照申报时的专业开展培训,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一)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

(二)违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

(三)检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一)师资、授课内容未严格把关,出现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问题或知识产权纠纷,引发重大舆情的;

(二)因单位撤、并、改等原因导致继续教育工作暂停,一年内无法恢复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

(三)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或其推荐单位主动申请取消的。

第二十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的机构,不再受理其申请;对被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机构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运行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其本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省级人才项目选拔的重要参考,在参加国情研修班和专家学术休假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第三十条 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增加继续教育基地负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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